解决卡拉OK经营行业“急难愁盼”上海高院明确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推动规范版权使用秩序
作者: • 更新时间:2023-05-26 •阅读
近日,上海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解答》,合理确定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促进规范上海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秩序。这也是上海高院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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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著作权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提起诉讼的案件频发。卡拉OK经营者面临反复被起诉的状况,卡拉OK经营行业的版权使用秩序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鉴于此,上海高院依托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理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和调研,发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各地法院普遍以某一固定的单曲判赔金额乘以涉案歌曲数量来计算每个案件的判赔金额,该做法不能准确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容易出现判赔金额畸高或畸低情形,并诱发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化维权。
今年6月,上海高院召开卡拉OK版权保护座谈会,主动听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代表意见建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著作权保护应以鼓励创作和促进作品传播为目的,法院应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举措,通过正确裁量知识产权价值,合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减少非理性诉讼。
随后,上海高院对全国法院相关案件裁判规则进行调研梳理,并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拟定了版权使用费和单次点播使用费两种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同时还规范了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的法定赔偿适用,提请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咨询专家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最终制定出台了《解答》。
《解答》明确,无论起诉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权利人,均给予同等水平的严格保护,同时规定针对全曲库和个别曲目两种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采取版权使用费标准和单次点播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在点播次数无法查清的情形下,采用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的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 倪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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