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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用的购物卡会被扣管理费,别等钱没了以后才知道

  “原来这种多用途预付费卡长时间不用是会扣管理费的!”王先生刚刚发现,自己手中一张价值1000元的中欣卡,还没用过余额就只剩500多元了。   中欣卡记名卡正反面均未提示管理费收取规则   “2015年公司发放福利,发了一张中欣卡,因为有效期很长,所以一直没着急用。直到今天,我无意中发现卡里的钱少了,开始以为被盗刷了,询问客服才知道,这张卡过了三年未用,每月要扣3%管理费。”王先生按照客服所说的标准一算,才知道少了的钱去了哪里。“购物卡既然在有效期内,用不用是我的自由,怎么能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扣走卡里的钱呢?”王先生一头雾水。   记者查询发现,王先生所说的“中欣卡”,是一种多用途预付费卡,可在北京多家商户进行购物、餐饮、娱乐、加油等消费。在其官网公示的《中欣卡章程》中,对“管理费”有着详细说明: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卡片。过期后,公司每月一日按卡内余额的5%收取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费低于10元时按10元收取,直至卡内资金清零。记名卡无有效期,购卡三年后,每月一日按卡内余额的3%收取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费低于10元时按10元收取。   其实,中欣卡收取管理费并非个例,记者在商通卡、福卡、欢付通卡等多用途预付费卡官网的使用章程中,都看到了有关“管理费”的相关条款,只是规定的年限和费率不同。   福卡章程中有收取管理费的相应条款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称,监管机构虽然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些制度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因此可以说多用途预付费卡收取管理费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其“合法性”往往还需要同时参考《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性规定来判断。   “《中欣卡章程》第27条有关记名卡的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闫创律师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闫创表示,消费者购买记名卡,根据《中欣卡章程》规定中并无有效期限制,也就是说,消费者并无义务在三年内将卡内余额使用完毕。现中欣银宝通公司在购卡三年后收取高额资金管理费,实际上是变相设置有效期,加重了消费者必须在三年内消费完毕否则需承担月3%管理费的责任,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但车宁认为,发卡方收取管理费也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发卡方确实提供了账户管理服务,存在技术成本;售卡时,发卡方实际上以合同等形式取得了购卡人的同意,而事实上购卡人并非持卡人,所以才会引发纠纷。此外,收费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费率的合理,绝对不能畸高,但对于收取比例目前并无详细规则。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曲经纬   编辑:王海萍   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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